近年来,为控制野猪种群不断增长,不少地方纷纷申请成立“狩猎队”,但在配枪审批时频频遭遇“卡壳”。公安部门此前一度要求各地暂停审批狩猎队、护农队、护林队等配置猎枪、猎弹申请。目前最新政策明确,开展种群调控、致害防控确需配置使用猎枪猎弹的,由本地野生动物保护单位建立专业机构和队伍。
据江西省政府网站4月23日消息,江西省林业局2023年7月已在答复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叶日山委员《关于加强我省野猪危害防控的建议》时透露,鉴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没有明确护农狩猎配枪主体,公安部门要求暂停狩猎用枪审批。江西省林业局将继续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推动修订《枪支管理法》,明确护农狩猎配枪主体等有关规定,尽快实现枪支狩猎。
此前,江西抚州市公安局2022年6月在答复吴媚代表“关于护农狩猎队配备猎枪”的建议时也透露,抚州市公安局多次就此项工作向省公安厅请示汇报,省公安厅经请示公安部,答复如下:鉴于狩猎队法律地位不明,枪支配置主体和管理机制、使用方式未有细化规定;未经深入评估情况下,日常管理使用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建议各地在公安部作出正式部署或规定前,暂不为此类狩猎队审批配置枪支;前期作为试点已经配备猎枪的护农狩猎队(资溪县护农狩猎协会)给予保留,但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持猎枪或麻醉注射枪猎捕野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依法配置猎枪的主体包括狩猎场、猎区猎民、牧区牧民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等4种。
据此,有的地方如福建三明市清流县公安局在答复人大代表《关于让县级“护农狩猎队”发挥实效保护农作物的建议》时就表示,“护农狩猎队”不是依法配置猎枪的主体:“我县不属于猎区、牧区,目前相关部门也没有审批过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故无依法配置猎枪的主体”。
清流县公安局2023年6月在答复中透露,根据公安部最新通知要求:鉴于国家林草局已取消狩猎场设立许可,且尚未对现有狩猎场存续问题明确具体意见,请各地暂停审批狩猎场配置猎枪、猎弹申请。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制定的《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稿)》已呈报国务院,在中央层面工作意见尚未出台前,各地不得审批狩猎队、护农队、护林队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组织配置猎枪、猎弹申请。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7年国务院就已经取消“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包含了“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至于福建清流县公安局在前述答复中提到的中央层面《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稿)》,目前已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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